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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日 星期二

高規格與潛規則


高規格與潛規則

場景:
外面雨下很大,有一名員工趕時間,將雨衣直接掛在自己的辦公椅背上,
雨水滴在桌子旁走道上,這時總經理經過看到

總經理:雨衣濕濕的吊這裡不太好吧
副總聽到後,吩咐下去:以後雨衣弄乾再拿進來

這時有兩位子公司經理聽到,再傳令下去
A公司經理高規格:雨衣不論乾濕都不可以帶進辦公室                
A課長貫徹高規格:以後雨衣不可以穿進停車場
員工形成了潛規則:上下班都不可以穿雨衣


B公司經理高規格:雨衣不論乾濕都不可以吊在椅背
B課長貫徹高規格:雨衣之外,公事包,衣物都不可以吊在椅背
員工形戌了潛規則:任何雜物,就算椅墊也不可以放在椅子上

2012年8月27日 星期一

想不開的時候去醫院走走

當你在想不開的邊緣,想結束亂七八糟的一生時,
去醫院的三個樓層走走,或許會想通什麼。

育嬰室:餓了就哭,累了就睡,飽了就拉,隨性。
             你曾經也有這種能力不是嗎??

急診室:不得已走的人很多,但是醫護人員用盡全力想讓每一個人活下來。
             你還要隨便的結束自己的生命嗎??

加護病房:你的雙眼能分辨楓葉的顏色,聽得到浪打在海灘的聲音,聞得到烤肉和花香,
                 能品嚐糖和鹽的滋味,皮膚能感覺到溫泉水溫。
                 這樣你還嫌人生沒有好留戀的??

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佩服父母

就算你認為父母很平凡,有三件事總是該佩服父母

1.能找得到另一半--許多人連結婚的對象都找不到
2.說服自己不離婚--說服自己相信【下一個不會更好】
3.下定決心生下你--懷孕或許是誤打誤撞;但是讓小孩平安活著,就得步步為營。

2012年6月25日 星期一

日本的一個死刑案例

值得思考的一篇文章!!
這個社會的確是生病了,這是存在於日本的一個真實案例
這是一個日本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判死刑的案例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凶殺案。當時23歲的本村 洋先生於晚間七點左右下班返家,發現大門沒有鎖。進了家門之後,四處不見妻子跟11個月大的女兒夕夏的蹤影。家裡一片凌亂,不安的本村洋先生開始在不算大的家裡找尋妻女的蹤跡。最後,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本村洋先生馬上報警,警察抵達之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的地方,發現用塑膠袋包著,當時才11個月大的夕夏妹妹的屍體。

 1999年4月18日,警方逮捕當時剛滿18歲一個月的少年。根據犯人的供述,他於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喬裝成排水管檢查的工人,按門鈴順利進入被害人家中。目的只有一個 - 強姦被害人。少年將 本村 彌生 壓在身體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少年於是動手掐死被害人,被害人彌生窒息死後,加害者的少年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綑綁,並在口鼻處也黏上膠帶(預防被害人"萬一"又甦醒),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姦。當時11的月的嬰兒夕夏一直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少年將嬰兒拋往別處,可是嬰兒還是掙扎哭著,往已死去的母親遺體處爬去。獸性大發的少年怕嬰兒的哭聲引起鄰人的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夕夏從母親遺體旁邊拉開,重摔地面數次之後再用繩索勒斃。

 雖然加害的少年當時未滿二十歲,可是所犯的案情殘忍重大,山口縣的少年法庭決議將全案移交山口地檢署審理。第一次開審議庭時,本村 洋 先生抱著妻女的遺照出庭,卻被法官阻止。法官的考量是,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家害少年的心理跟情緒。是的,妳沒有看錯,當時主審的法官確實是這麼說的。因為,被害者的遺照會影響加害者的心理情緒。開庭時,犯人 福田 孝行 穿著拖鞋進入法庭,辯護律師推推他的手示意,福田這才對著被害人家屬的方向鞠躬,說了一句:「真是對不起,我做了無法寬恕的事。」這句"對不起",成為之後法官認定犯人"已經有悔改意思"的參考。殺了兩個人,只要事後表現出"我很抱歉"的樣子,就代表有悔改,然後就可以得到寬恕。

 本村 洋 先生不斷的跟法官抗議,最後,法官准許他帶遺照進去,條件是必須用黑布將照片蓋住才可以。當時一審下的判決是 - 無期徒刑。跟台灣類似的是,日本並沒有真的無期徒刑。尤其當時的少年身上有著少年法保護,頂多關個七、八年(表現良好的話)就可以出獄。當時被告的辯護律師,竟然在法官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 對著旁聽席的被害家屬,比了一個"勝利"的手勢。本村 洋 先生在判決之後招開記者會,他是這麼說的:

「我對司法很絕望。原來司法保護的是加害人的權益,司法重視的是加害人的人權。被害者的人權在哪兒?被害家屬的權益在哪兒!?如果司法的判決就是這樣,那不如現在就把犯人放出來好了,我會親手殺了他!!」

 記者會結束之後,本村先生走進擔任本命案的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吉田先生戴著銀框眼鏡,個性沉穩內斂。平時給人一種酷酷的感覺的吉田先生,突然以憤怒顫抖的聲音對著本村先生說出自己的想法,這突然的舉動讓本村先生屏息。吉田檢察官說:

「我 自己也有個年幼的女兒,無法想像有人可以狠心到,將一個還不會走路卻拼命的爬往母親身旁的嬰兒,抓起來往地面重擊然後殘忍殺害。如果司法對這樣的人無法做 出嚴重的懲戒,那還要司法做什麼?我絕對不認同這樣的審判結果!!一但你屈服於這樣的審判結果,以後這個案子就會成為法官判案的基準。我絕對不容許!就算 是我的上司持反對意見,我也要控訴到底。就算失敗一百次我也要試第一百零一次。本村桑,讓我們一起為推動司法改革而奮戰吧!」

 吉田檢察官的這番話,讓本村先生的腦海裡第一次浮出"使命"這兩個字。為了不讓妻女寶貴的生命就這樣白白的犧牲,本村先生決定,今後他要扛起改變司法的這個使命。

 走出吉田檢察官的辦公室之後,本村桑從宇部機場搭飛機前往東京羽田機場,參加日本朝日電台的熱門新聞節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現場演出。自從"使命"這兩個字浮現在腦海之後,本村桑決定透過電視傳播媒體,向一般社會大眾表達自己的主張,讓社會大眾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

 當天晚上十點半,本村先生準時的出現在「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的節目上。臉上的表情已經沒有中午開記者會時的激動,或許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使命」,所以他冷靜客觀的對著全國觀眾作訴求。他說:

「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中,就我知道的範圍之內,關於被害家屬權利的部分,什麼都沒有。不但沒有權利這兩個字,就連被害家屬可以做什麼也完全沒有提及。現狀是這樣的:“
國家獨占了刑罰權,居於強勢位置的國家(政府)裁決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所以對於處於弱勢地位的被告人(人民),有著許多法規保障被告人(人民)的權利。可是在這樣的體系之中,完全將受害者及其家屬屏除在外。”所以,今天我帶妻女的遺照出庭,也被阻止。 」
 本村桑的訴求,很快就得到正面的回應。當時的總理,小渕恵三,回答記者的提問時說:

「法律對於無辜受害者的救濟跟保障很顯然是不夠的。
 身為政治家的我們,對本村桑的情境跟訴求不容忽視!」

 在回應的11天後,小渕總理因為腦梗塞緊急送醫、不幸於5月14日逝世。可是在他過世前兩天,「犯罪被害者保護法」、「改正刑事訴訟法」、「改正検察審査会法」這三個法案在國會全數通過。本來只能在旁聽席上旁聽的罪被害者及其家屬,以後可以在法庭上陳述自己的意見。像本村先生一樣的犯罪被害者的聲音,開始被司法正視。

 檢察官不服第一審無期徒刑的審判,決定繼續上告廣島高等裁判所(法院)。2002年3月14日,廣島高等裁判所將檢察官對被告求處極邢的控訴駁回。理由是:“犯人當時才剛滿18歲又一個月,思想尚未成熟,顧及被告未來還有無限的可能性。對於將來,不能論定犯人完全沒有更生的機率,所以駁回檢方死刑的控訴,維持無期徒刑的判決。”

 二審雖然又被法院駁回,可是檢察官還是不屈不撓,決定繼續上訴最高裁判所(法院)。檢察官得知被告在獄中曾經寄出幾封信件給外面的友人。於是挨家挨戶的查訪,終於探訪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並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親筆書寫的信件。對於自己犯下的強姦殺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這麼寫的:

「不過就是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隻可愛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這樣也有罪嗎!?」

 被告福田孝行因為法律的保障,國家有義務提供替他辯護的律師,費用由國家全數支出。特別值得提出的是,這次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並非由國家提供,而是民間的律師團體自願出任。本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被告福田孝行的辯護律師由原來的兩人(自願擔任)增加為二十一位,規模之大,堪稱世紀辯護律師團。這些辯護團律師成員們正是所謂的人權擁護者,以廢除死刑為最大的使命以及任務。至此,本來是一場單純的凶殺案的審判,卻被這群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權派律師們當成表演舞台, 開始他們一幕幕卑劣可恥的表演活動。

 第一、二審時,被告福田對於犯行的經過以及對受害人的殺意完全沒有否認也沒有爭論的地方。可是到了最高法院開庭公審,福田被告的辯護律師從原本的兩人改成二十一位辯護律師團之後,突然全盤否定之前的供述。辯護團的主任律師 - 安田 好弘指出,在他接見被告時,被告向他宣稱當時他對受害人本村 彌生以及本村 夕夏並無殺意。之所以沒有在一、二審的時候提出,是因為被告當時的主張並沒有被採納。世紀辯護團提出以下的主張:

「被 告福田的母親是自殺身亡,被告因為渴望母愛,希望被母親擁抱的慾望過於強烈,才會在見到被害人時情不自禁的抱緊被害人,最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遺憾。被告並 非是強姦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愛。至於被害人死後還對被害人屍姦的行為,世紀辯護團的律師是這樣辯解的 - 因為被告福田認為,只要將精子送入被害人的體內,被害人就會起死回生。所以死後對遺體的性行為並非汙辱遺體,而是一種起死回生的儀式。至於用繩索勒斃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殺意。因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讓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綁上蝴蝶結而已。」

 世紀辯護團律師的結論是 - 被告並非故意強姦殺人而是傷害致死。檢察官那方因為想讓被告被處死刑,所以把被告塑造成十惡不赦的形象。還好,檢方提供福田被告寄給友人的信件做為證據。對照一審跟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未來仍然有無限的可能性以及被告已經有悔改之意的說詞」與福田被告寄出信件的內容,無疑是一大諷刺。

 2008年4月22日,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勝利"的喜悅。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

「死刑的意義在於,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可是,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已經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殘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相對的,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

 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一、二審判無期徒刑時,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再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他寫著:

「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
 七、八年之後,等我出獄時,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很遺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才會了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

2012年6月18日 星期一

質押標的

股票有跌價風險,倒閉風險,但是可以質押,
土地有污染風險,嫌惡風險,還是可以質押,
連車這種折舊品都可以質押借款了...
為何對國家未來經濟最有幫助的【小孩】為何不能質押??

2012年6月5日 星期二

房價的專業

在科學領域,若是一個理論無法經過各種學科證實,
就只能以【假說】或是【特例】存在。
例如【質量守恆】經過物理,化學,機械,電機
等各種學科驗證無誤,成為一個理工界普遍適用的定理。
一直到核能發現,才以【質能守恆】
做為更廣泛適用的定理。

在經濟領域,就不是那麼一回事了。
台灣政府讓兩位有證照的人,對房價給予【專業】的評估。
而兩者可以相差十萬八千里。

房屋仲介:
1.此地址雖然有巷弄,但是屬新竹市,
   靠近主要幹道光復路,產權完整。
   不臨路,鬧中取靜。
2.屋齡雖然有一點,但格局方正,水電管線重新拉過。
3.產權無車位,但臨路就有白線可停車。
4.頂樓屬早期加蓋,已列入緩拆,不必擔心。
5.近清大二期,未來可期。
附近的新建案都破千萬,
此物件才【990多萬】,錯過可惜。
 
房貸鑑價員:
1.此地址有巷又有弄,非主要幹道。地價低。
2.屋齡已超過三十年,使用年限將至。
3.產權無車位,不如新建案。
4.頂樓屬違建無權狀,有拆除風險,無價值。
5.近清大二期,有強制徵收風險。
附近的新建案也只估不到600萬
此物件最多估【400萬】,再高不可能了。

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搏命救人反被告 3義工判刑4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共3 筆 / 現在第1 筆
【裁判字號】98,自,14
【裁判日期】1000420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買裕昌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鮑國光
      黃英傑
      林峰寅
共   同 楊丕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各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
    事  實
一、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均為原臺南縣救難協會成員,常於
    各種災難中繼續反覆執行搜救支援,而屬從事救難業務之人
    。緣民國97年7月17日,卡玫基颱風侵襲臺灣並在南部地區
    降下豪雨,致臺南市左鎮區光和里附近之菜寮溪暴漲。鮑國
    光、黃英傑、林峰寅三人因接獲救難協會之簡訊通知,乃輾
    轉前往該地協助撤離低窪地區居民。當日晚間八時許,林峰
    寅第四度操駕救生艇,搭載黃英傑、鮑國光進入已經積水之
    光和里社區,預備撤離居住該地之買江寅、呂春美夫婦。抵
    達該2人居住之臺南市左鎮區51之8號房屋時,積水已達該房
    屋1樓頂,待買江寅、呂春美從2樓直接登上救生艇後,鮑國
    光、黃英傑、林峰寅3人均明知救生艇上備有救生衣供民眾
    使用,且應注意要求買江寅、呂春美穿好救生衣後再駕艇撤
    離,依當時水位,及買江寅、呂春美夫婦上船位置水流情形
    ,復非急迫到無暇注意該2人是否穿好救生衣即須立刻撤離
    之地步,乃疏未注意,於買江寅、呂春美上船後即渡流而去
    。詎救生艇行經玉新公路(即省道台20線)平和橋附近時,
    為暴漲之湍急溪水沖出路堤,救生艇因而翻覆並致鮑國光、
    黃英傑、林峰寅、買江寅、呂春美5人均落水。林峰寅、黃
    英傑2人因緊抓翻覆地點附近的香蕉樹,後經其他救難隊員
    救起;鮑國光漂流約2公里後,自行脫困上岸;至於買江寅
    、呂春美2人,則因遭湍流衝擊,且無救生衣助浮而不幸溺
    斃,後於平和橋北方約1.5公里處菜寮溪河床尋獲。
二、案經買江寅、呂春美之子買裕昌提起自訴。
    理  由
一、首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自訴人以其直系尊親屬買江寅、呂春美因被告之過
    失行為而溺水死亡,依據前開說明,自有提起自訴之權,合
    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中,自訴人買裕明於警詢中所
    為陳述,以及證人盧生貴、羅文斌、鄭穎靜、鮑國光、黃英
    傑、林峰寅查訪表,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依據前開說明,應
    認均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
    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
    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
    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
    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
    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
    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本
    件自訴人買裕明於97年7月19日檢察官進行相驗時,對檢察
    官所為之陳述,既未經具結,依據前開說明,應認無證據能
    力。
  (三)至於其餘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
    據,因自訴人、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而
    本院審酌上開供述或非供述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
    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三、訊據被告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3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
    渠等擔任原臺南縣救難協會隊員,並於97年7月17日前往臺
    南市左鎮區光和里協助執行救難撤離勤務,後因救生艇翻覆
    ,致搭乘小艇撤離之民眾買江寅、呂春美落水後溺斃等情,
    均不爭執。惟被告3人均否認有何過失,辯稱:
  (一)自訴人尚未舉證證明買江寅、呂春美於事發當時並未穿著救
    生衣,致本件不能認定被告3人確有過失。
    1.按本件事發當時系爭救生艇上確實備有救生衣,且被告等
      人亦已告知買江寅、呂春美穿著救生衣,至於當時買江寅
      、呂春美實際上有無依言穿著救生衣,則因彼時情況緊急
      、且時值雨夜,被告等人必須專注於各司之職務,否則救
      生艇頃即翻覆致未予注意(被告3人須1人駕艇,另2人須1
      手抓牢艇緣、1手以手電筒為駕駛照明,致無從注意被救
      人員有無依言穿著救生衣),此即何以被告等3人於97年7
      月21日查訪表中均稱「未注意他們有無穿著救生衣」之理
      由,雖被告林峰寅於97年7月21日查訪表陳稱「我有聽到
      同事叫他們穿上救生衣,為何他們沒穿我也不清楚」等語
      ,然被告林峰寅於該查訪表同時陳稱「當時一片混亂,我
      負責駕船,所以我並未注意他們有無穿著救生衣」等語,
      足見被告林峰寅所稱「為何他們沒穿我也不清楚」等語顯
      然非係被告林峰寅所親見之事實,而係被告林峰寅就他人
      之判斷表示「我也不清楚」(即其真意係「為何說他們沒
      穿,我也不清楚」),故依被告等3人之查訪表實無以證
      明買江寅、呂春美於事發當時確未穿著救生衣。
    2.次按,買江寅、呂春美於事發後遭尋獲屍體時,雖其身上
      未見穿著救生衣,然以當時水流之湍急、沖激距離之長遠
      ,其等身上原所穿著之救生衣遭湍急之水流沖走亦屬合理
      ,故此情亦不能證明買江寅、呂春美於事發當時確未穿著
      救生衣。
    3.此外,自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買江寅、呂春美於事發當時確
      未穿著救生衣,是本件不能認定買江寅、呂春美於事發當
      時確未穿著救生衣,致亦不能認定被告等3人確有過失。
  (二)退言之,被告等除口頭上勸導脫困民眾穿著救生衣外,並無
    強制其穿著救生衣之義務(權力),甚至強制之行為將使已
    然危急之狀況更添意外致反而不可為之(被告等之注意義務
    僅止於此);而被告等人確已告知買江寅、呂春美穿著救生
    衣,致被告等人並無過失(或至少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3人
    未予告知)
    1.按依內政部消防署99年5月3日函覆意旨,被告等人之注意
      義務僅止於應告知被救民眾穿著救生衣之程度,而未至於
      必須強制民眾穿著救生衣之程度(甚至,在危急之狀況下
      ,倘強制民眾穿著救生衣者,更易肇致意外危險之發生,
      致反應避免強制為之)。
    2.次按,被告等3人於97年7月21日查訪表中,均陳稱有告知
      買江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故被告等3人確實已盡前
      述之注意義務而無何過失。雖自訴人所聲請傳訊之證人買
      裕明、羅文斌、鄭穎靜於法院99年12月22日筆錄均證稱救
      難人員並未告知應穿著救生衣,然姑且不論彼等所稱之救
      難人員是否係被告等3人,縱認彼等所稱之救難人員即係
      被告等3人者,因買裕明、羅文斌、鄭穎靜均非與買江寅
      、呂春美同一艇次撤離,致其等之證言充其量僅能證明被
      告等3人並未告知買裕明、羅文斌、鄭穎靜應穿著救生衣
      ,其等之證言尚不能逾越地證明被告等3人確未告知買江
      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故自訴人主張被告等3人確未
      告知買江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尚乏證據而不足採取。
      尤其倘觀諸李聖香陳稱「(當時救生艇上)有4至5件救生
      衣。我上救生艇時救難人員直接拿救生衣供我穿上。(我
      及其他同艇脫困民眾)4人全部都有穿著救生衣」等語,
      亦見其然。何況,依證人買裕明、羅文斌、鄭穎靜之證言
      則其等亦尚不能確認搭救其等者確係被告等3人(當時救
      難人員多達十餘人,而每次救難任務並非均係被告等3人
      執行),蓋以鄭穎靜、買裕明均已證稱其等無法確定是否
      係被告3人前往搭救,而羅文斌係與買裕明同一艇次獲救
      ,以當時係黑夜、大雨、惡水、急迫之情況言之,更以事
      發迄至到庭作證時已隔2年餘之時間,至記憶必已模糊觀
      之,則鄭穎靜、買裕明所稱無法確定救難人員是否係被告
      等3人者,可謂符合經驗法則,從而羅文斌竟稱其可確定
      救難人員即係被告等3人者實不符經驗法則,更與同一艇
      次獲救之買裕明陳述相違致不足採信,既然搭救證人買裕
      明、羅文斌、鄭穎靜之救難人員無法確定即係被告等3人
      者,則其等之證言益難採為認定「被告等3人確未告知買
      江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之依據。
  (三)再退言之,買江寅、呂春美未穿救生衣乙節,亦與買江寅、
    呂春美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
    買江寅、呂春美未穿救生衣乙節,與渠等之死亡間無相當因
    果關係。因以當時之水流湍急、暗夜漫漫、歷時之長,則買
    江寅、呂春美縱然穿有救生衣,則以其等未曾受過嚴格訓練
    之背景,其等若非終究不免於溺死滅頂,即係終究不免於失
    溫死亡。蓋以:
    1.以救生衣而論,救生衣之功能僅在助浮其於流速較緩之平
      靜水面固能發揮其功能,然案發當時不但水流極為迅速凶
      猛,亦且暗夜湍急之水流中復又布滿各種木竹、垃圾、土
      石等物,致未曾受過激流求生自救嚴格訓練之一般人即使
      穿著救生衣者,亦難以保持平衡而必使身體顛倒旋轉,並
      益發恐慌掙扎、不能保持平衡,終至加速其嗆水溺斃之結
      果。
    2.再以防寒衣而論,即使係受過嚴格訓練之被告,倘被告當
      時亦僅著救生衣而未並著防寒衣者,在夜雨低溫之惡水中
      浸泡數小時之久,被告終究亦不免於失溫死亡,是未曾受
      過嚴格訓練且未著防寒衣之買江寅、呂春美兩人縱然當時
      已穿著救生衣者,自更難免於失溫死亡。
  (四)再退言之,被告林峰寅於案發當時係負責駕駛救生艇,其注
    意義務應不及於告知或使被救人員穿著救生衣,致被告林峰
    寅於本件恆無過失可言云云。
四、經查:
  (一)被告3人均為原臺南縣救難協會隊員。渠等於97年7月17日卡
    玫基颱風侵襲臺灣期間,到臺南市左鎮區光和里支援當地居
    民撤離,並由被告林峰寅駕駛救生艇搭載被告黃英傑、鮑國
    光至臺南市左鎮區光和里51之8號,協助該戶居民買江寅、
    呂春美2人離開已遭洪水圍困之住宅;惟救生艇於行經玉新
    公路即省道台20線平和橋附近時,遭暴漲湍急溪水沖出路堤
    外而致翻覆,買江寅、呂春美落水後遭遭激流沖走,後均不
    幸溺水死亡等情,已據自訴人指訴甚明,並有證人即案發當
    日從前開受困住宅撤離的買江寅之子買裕明於本院審理時證
    、自訴人所提出97年7月18日自由電子報、聯合新聞網之網
    頁(本院卷一,第5、6頁)附卷可稽;而買江寅、呂春美遭
    水流沖走後,不幸因溺水窒息而死亡之情,復據檢察官督同
    檢驗員相驗明確,有現場照片、勘驗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卷內足憑(97 年
    度相字第994號、第995號卷),被告3人此部分之供述,核
    與事實相符,均可採信。
  (二)被告3人則均矢口否認對買江寅、呂春美之死亡結果有過失
    責任,而以前開情詞置辯。查:
    1.被告執行撤離居民勤務時,救生艇上是否備有救生衣。
      證人即被告林峰寅、黃英傑、鮑國光於本院審理時,均明
      確證稱救生艇上至少準備有3件供民眾使用之救生衣(本
      院卷二,第17頁、第19頁、第25頁);同於97年7月17 日
      由左鎮區光和里撤離之證人鄭穎靜、羅文斌、買裕明,亦
      均在本院具結後證稱救生艇上備有救生衣(本院卷一,第
      160頁、第166頁、第171頁),彼此間就有無救生衣乙節
      之陳述互核一致,是救難協會於當日執行撤離勤務之救生
      艇上備有救生衣,應屬事實。
    2.被告3人駕艇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該2人有無穿著救生
      衣。
      (1)對照被告3人作證時,有關買江寅、呂春美2人撤離時有
        無穿著救生衣乙節,證人即被告林峰寅係稱:「(他們
        夫妻下來的時候,你們作什麼動作?)我沒有印象,因
        為我要顧著小艇。」、「我只有聽到有人叫他們要穿救
        生衣,但是是誰說的,我不知道。」(本院卷二,第13
        頁);證人即被告黃英傑稱:「我有聽到我們另外一個
        同伴叫他們要穿救生衣」、「(…當時在注意前方,當
        時天色昏暗又下雨,所以就沒有注意他們(指買江寅與
        呂春美),要注意船怎麼走」(本院卷二,第20頁背面
        );另證人即被告鮑國光則稱:「他們(買江寅、呂春
        美)下來的時候,我在固定船身順便告訴他們救生艇上
        有救生衣,然後我兩隻手就拉住鐵欄杆把船身固定讓他
        們好下來。」、「我有告知,但是我沒有看到(他們穿
        救生衣),因為我在看前方。」等語(本院卷二,第26
        頁),是綜合被告3人前開證述,買江寅、呂春美登上
        救生艇時,除被告鮑國光有告知艇上備有救生衣外,被
        告3人均未確認買江寅、呂春美是否已將救生衣穿好即
        已開船。
      (2)嗣買江寅、呂春美落水溺斃,屍體被發現時,身上均未
        穿著救生衣,有現場照片附於前開相驗卷內可憑。被告
        雖以買江寅、呂春美2人可能係翻落水中後,因水流衝
        激而致身上穿著之救生衣脫落云云,辯稱自訴人並未證
        明買江寅、呂春美2人確實未穿著救生衣。然依檢察官
        對買江寅、呂春美屍體進行相驗結果,其等胸、腹部、
        背腰臀與四肢部等,均為「無故」,有前揭檢驗報告書
        在相驗卷內可佐,則以買江寅、呂春美2人身體外部並
        無擦挫傷或勒痕以觀,可推認其生前,身體、四肢並未
        遭受強力拉扯。其次,觀諸卷內買江寅、呂春美屍體遭
        發現時所拍攝照片(97年度相字第994號卷第7、第8頁
        ;97年度相字第995號卷第6-8頁),買江寅、呂春美2
        人所穿著上衣雖均有上翻,但並未脫去。若依被告所辯
        ,買江寅、呂春美確曾有穿著救生衣者,則渠等救生衣
        顯係在水流沖擊下被拉扯而去,惟買江寅、呂春美之上
        衣既然仍屬完整,身體、四肢且無因拉扯所生之擦挫傷
        或勒痕,可見被告此項推論與情理不符,本院因認買江
        寅、呂春美2人落水之際,身上並無穿著救生衣。
    3.被告3人對於買江寅、呂春美2人未穿著救生衣,有無注意
      義務之違反。
      (1)經本院向內政部消防署詢問消防救災人員進行水域救生
        任務時,所應攜帶裝備暨其行為準則,乃於99年5月3日
        以該署消署救字第0990008354號函復稱:「…1.有關本
        署為使消防單位即時有效執行水域救生任務,前於89年
        12 月30日以89消署救字第89F0737號函頒『各消防局(
        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域救生注意事項』
        供各縣市消防機關據以執行,其中第肆點第二項規定:
        『前項出勤應行攜帶裝備,可分為個人裝備及團體裝備
        …團體裝備:…救生圈、救生衣、魚雷浮標…。2.因此
        ,有關執行水域救生時,依前述所提『團體裝備』部分
        ,包含救生衣、救生圈及魚雷浮標等可依現場狀況考量
        提供受災者使用;至有關是否要求救難人員必須使受災
        者使用、穿著乙節,鑑於災害現場狀況瞬息萬變,難以
        掌握,救難人員將受災者救起後,提供救生設備予受災
        者並進量勸導其使用、穿著,並儘速離開災害現場。3.
        又水災救難現場水流湍急、危險急迫,其首要是將受災
        者帶離現場,加上救生艇並非一般大型船艇,在緊急救
        援現場亦具有一定程度之危險性,且救難人員一方面需
        注意水流變化,一方面亦需隨時掌握周遭危險環境配合
        操艇,以穩固船艇使其不致翻覆以保護乘艇人員安全。
        因此救難人員將救生裝備提供予災民使用,災民如拒絕
        使用、穿著時,救難人員僅能勸導其接受,並協助儘快
        載送至安全處,如因強制其使用、穿著救生裝備而生爭
        執時,恐將延誤脫離災害現場之重要時效;如以強制力
        為之,亦可能導致船艇失衡翻覆,而有違害乘艇人員安
        全之情事發生,準此,如災民拒絕使用、穿著救難人員
        提供之裝備者,應自付一切法律責任。」等語,有該函
        文在卷為憑(本院卷一,第88、89頁)。質言之,上述
        函文要旨乃為:救災人員執行勤務時,於團體裝備部
        分,應有救生圈、救生衣或魚雷浮標等助浮裝備,以供
        受災者使用;救起受災者後,應提供前開裝備,並勸
        導受災者使用、穿著;如災民拒絕者,救災人員應儘
        速離開災害現場前往安全處,無須強制受災者使用、穿
        著安全設備。
      (2)次查消防、義消人員為執行救災、救護勤務,均須接受
        各種救災技能訓練,且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演習演練,此
        為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故相對於一般民眾而
        言,消防、義消人員或救難隊員就災害應對之知識與技
        能上,應具有較高專業;而受災民眾接受救助時,常處
        於驚慌緊張之心理狀態,更需依賴消防、救難人員之專
        業判斷及指導,俾能在危險急迫環境中求生。準此,消
        防、救難人員是否已盡注意義務之判準,本院認須以渠
        等執行勤務時,能否適當運用專業技能及裝備,提高受
        災民眾生存機會為基礎,並依循應對各種災害之標準作
        業流程(stander operating pro- cedure,SOP),參
        照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審查。按內政部消防署前開函文所
        附之「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
        域救生注意事項」中,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
        參諸前述消防救難人員與受災民眾在求生知識、技能上
        之不對稱,以及受災民眾面對危險急迫環境,心理上亦
        處於驚慌緊張之高壓力狀態下,更應依賴消防救難人員
        協助;並對照上揭函覆內容,可認操駕救生艇執行水域
        救難任務者,於受災者登艇時,除十分急迫情況須即離
        開之情況外,必須告知受災者有何救生器材、裝備可以
        使用,並勸導或教導受災者正確使用該器材裝備。
      (3)依據前述被告3人證詞,渠等之救生艇抵達臺南市左鎮
        區光和里51之8號時,係由被告林峰寅於救生艇右後側
        負責操駕,被告黃英傑、鮑國光在前方穩定艇身、照明
        ,則在買江寅、呂春美2人登上救生艇時,由於黃英傑
        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
        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
        上救生衣。然除被告鮑國光簡單告以艇上有救生衣外,
        於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顯然並未確實
        執行,其後果因救生艇翻覆而致生不幸,被告3人未盡
        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已足認定。
      (4)至內政部消防署函文認消防、救難人員並無強制受災者
        使用、穿著救生器材之權力,乃為避免因強制力之施行
        ,導致脫離時機之錯失、甚至對消防、救難人員或其他
        受災者更生危害,尚不能據以排除消防、救難人員之告
        知、勸導義務。被告以此抗辯渠等縱未要求買江寅、呂
        春美應穿著救生衣,亦無過失云云,乃不採取。
    4.被告3人前開過失,與買江寅、呂春美之死亡結果間有無
      因果關係。
      (1)按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
        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
        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
        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
        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
        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
        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
        ,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
        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
        關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
      (2)本件買江寅、呂春美搭乘被告3人操作之救生艇撤離時
        ,其住宅附近之菜寮溪已因大量降雨而水位暴漲,並漫
        流致低窪處積水達一層樓高度,加以湍急之水勢衝激,
        一旦有人落水,其對落水者生命安全將造成重大危險,
        乃不待言。於此客觀環境下,救生設備之正確使用,縱
        然不能完全排除危險,若未使用救生設備者,其生存機
        率將至為渺茫,乃可斷言。查被告3人駕艇抵達臺南市
        左鎮區光和里51之8號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除口頭
        告知救生艇上有救生衣外,並未勸導或教示該2人正確
        穿著使用,嗣救生艇翻覆而致買江寅、呂春美落水,渠
        等在無助浮救生設備幫助下,均遭洪流沖走而致溺斃,
        該2人溺水之結果與未穿著使用救生衣間,應認確有相
        當之因果關係存在。
      (3)被告另辯稱縱使買江寅、呂春美2人穿著救生衣,仍可
        能在洪水中翻滾而溺水,或因落水時間過長導致失溫等
        情,雖均非可排除。惟若該2人確依被告指示穿著救生
        衣者,表示被告已經盡其注意義務而無過失,其後縱發
        生落水而不幸溺斃結果,除有其他特殊情形應歸咎被告
        外,論理上已無探討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之必要。被
        告以此抗辯相當因果關係不存在云云,尚有誤會。
  (三)綜上諸點,被告3人撤離買江寅、呂春美時,或因洪水增漲
    迅速而亟欲離開現場,或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然救生
    艇上既已準備有救生衣可資使用,卻未確實勸導、教示該2
    人穿著救生衣即行離去,此一疏失已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應
    認為有過失;嗣買江寅、呂春美2人落水後,因無救生衣助
    浮,乃於洪流中溺水窒息死亡,其救生設備之缺乏與生存機
    會之喪失間,亦可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被告3人對於買
    江寅、呂春美2人之死亡結果應負過失責任,堪予認定。
    本件事證至此已經明確,被告3人均應予論罪科罰。
五、按刑法第276條第2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
    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
    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
    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查本件
    被告林峰寅、黃英傑、鮑國光3人,均屬民間社團臺南縣救
    難協會隊員,渠等雖非編制內之消防人員,惟基於其救難隊
    員身分,而有反覆執行支援救難勤務之行為,是依前揭說明
    ,被告3人均為執行救難業務之人。被告因執行救難業務有
    過失,致買江寅、呂春美2人溺水死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爰審酌被告3人執行水
    上救難勤務,未確實運用既有救生設備,勸導教示買江寅、
    呂春美2人穿著使用之過失程度,因而導致買江寅、呂春美
    生命之喪失,以及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有於被訴時
    間、地點執行救難勤務,另均否認有何過失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戒。
六、再查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3人參與救難協會,
    無償支援協助消防、救災任務之進行,於本件且自願於颱風
    夜離開溫暖安全家園,甘冒生命危險,前往惡水蔓延之災區
    執行勤務,其行為確值尊敬;被告3人雖因未確實執行救難
    時應注意事項及程序,致生買江寅、呂春美2人溺水死亡之
    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
    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6條第
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
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換了身價絕對換腦袋

 
英男子中4億樂透 無聊喝到掛

更新日期:2010/10/26 10:16 編譯李致嫻╱報導
英國一名58歲的男子,中了900萬 英鎊(約台幣4.3億元)樂透後便辭職享樂,後來卻因太無聊而染上酗酒惡 習,最終心臟病發喪生。
英國每日郵報報導,住在施洛普夏郡的 高夫(Keith Gough),原先是個烘焙師傅,2005年中樂透後,便辭掉工作開始享受人生。他和妻子用獎金買了BMW最貴的一部車、賽馬和足球俱樂部的頂級包廂。
閒閒沒事的高夫過了一陣子奢華生活後 覺得人生無趣,而開始酗酒,導致結縭27年的妻子在中獎兩年後跟他分居。
他搬進一間租來的百萬豪宅,還以高薪 聘請司機和園丁。高夫隨後染上賭博惡習,還遇到詐騙集團以投資名義騙了他逾70萬 英鎊(約台幣3390萬元),今年3月 因酗酒而心臟病發喪生。
上周公布的遺囑紀錄發現,育有2個孩子的高夫留下128萬 英鎊(約台幣6198萬元)遺產,扣除債務後剩78萬英鎊(約台幣3777萬 元)。
高夫去年接受訪問時表示,中樂透毀了 他一生。他說:「我的生活沒了規範,所以我開始一直花錢,最後變得很無聊。」
他說:「我以前只在吃飯時喝點酒,而 且朋友很多,現在他們都離我遠去了,因為我不再相信任何人。我會勸大家不要買彩券。」


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凌晨4點半的哈佛大學圖書館

可以供想成功的大家參考~~!!
我想凡事還是需要努力的.....!!
E

"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去看遠方模糊的事,而是做手邊清楚的事。"

哈佛凌晨4點半
  在網上看到這篇文章,覺得很有感觸,或許這再一次印證 任何人每一次的成功背後都有不為人知的付出和汗水。   哈佛老師經常給學生這樣的告誡: 如果你想在進入社會後,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下都能得心應手並且得到應有的評價, 那麼你在哈佛的學習期間,就沒有曬太陽的時間。   作為聞名於世的學府,哈佛大學培養了許多名人,他們中有33位諾貝爾獎獲得者、
7位美國總統以及各行各業的職業精英。究竟是什麼使哈佛成為精英的搖籃? 哈佛學子接受了什麼樣的精神和理念?這些問題吸引著成千上萬的人去探知其中的答案。   哈佛圖書館牆上的20條訓言似乎已經給出了答案。短短數語,引發深思,給人啟迪。   哈佛圖書館的二十條訓言:   1.    This moment will nap, you will have a dream;
     But this moment study,you will interpret a dream.
此刻打盹,你將做夢;而此刻學習,你將圓夢。   2.    I leave uncultivated today, was precisely yesterday perishes tomorrow       which person of the body implored. 我荒廢的今日,正是昨日殞身之人祈求的明日。   3.    Thought is already is late, exactly is the earliest time. 覺得為時已晚的時候,恰恰是最早的時候。
  4.    Not matter of the today will drag tomorrow.
勿將今日之事拖到明日。   5.    Time the study pain is temporary, has not learned the pain islife-long.
學習時的苦痛是暫時的,未學到的痛苦是終生的。   6.    Studies this matter, lacks the time, but is lacks diligently. 學習這件事,不是缺乏時間,而是缺乏努力。   7.    Perhaps happiness does not arrange the position, but succeeds must       arrange the position. 幸福或許不排名次,但成功必排名次。   8.    The study certainly is not the life complete. But, since continually
      life part of-studies also is unable to conquer, what butalso can make? 學習並不是人生的全部。但,既然連人生的一部分——學習也無法征服,還能做什麼呢?   9.    Please enjoy the pain which is unable to avoid. 請享受無法回避的痛苦。   10.     only has compared to the others early, diligently diligently,
        canfeel the successful taste.         只有比別人更早、更勤奮地努力,才能嘗到成功的滋味。   11.     Nobody can casually succeed, it comes from the thoroughself-control
        and the will.         誰也不能隨隨便便成功,它來自徹底的自我管理和毅力。   12.     The time is passing.
        時間在流逝。   13.     Now drips the saliva, will become tomorrow the tear.          現在流的口水,將成為明天的眼淚。   14.     The dog equally study, the gentleman equally plays.         狗一樣地學,紳士一樣地玩。   15.     Today does not walk, will have to run tomorrow.         今天不走,明天要跑。   16.     The investment future person will be, will be loyal to the realityperson.
        投資未來的人是,忠於現實的人。   17.     The education level represents the income.
        教育程度代表收入。   18.     one day, has not been able again to come.
        一天過完,不會再來。   19.     Even if the present, the match does not stop changes the page         即使現在,對手也不停地翻動書頁。   20.     Has not been difficult, then does not have attains'         沒有艱辛,便無所得.   此刻打盹,你將做夢;而此刻學習,你將圓夢   哈佛老師經常給學生這樣的告誡:如果你想在進入社會後,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下都能得心應手並且得到應有的評價,那麼你在哈佛的學習期間,就沒有曬太陽的時間。在哈佛廣為流傳的一句格言是"忙完秋收忙秋種,學習,學習,再學習。"   人的時間和精力都是有限的,所以,要利用時間抓緊學習,而不是將所有的業餘時間都用來打瞌睡。   有的人會這樣說:"我只是在業餘時間打盹而已,業餘時間幹嗎把自己弄得那麼緊張?"愛因斯坦就曾提出:"人的差異在於業餘時間。"我的一位在哈佛任教的朋友也告訴我說,只要知道一個青年怎樣度過他的業餘時間,就能預言出這個青年的前程怎樣。   20世紀初,在數學界有這樣一道難題,那就是2的76次方減去1的結果是不是人們所猜想的質數。很多科學家都在努力地攻克這一數學難關,但結果並不如願。1903年,在紐約的數學學會上,一位叫做科爾的科學家通過令人信服的運算論證,成功地證明了這道難題。   人們在驚詫和贊許之余,向科爾問道:"您論證這個課題一共花了多少時間?"科爾回答:"3年內的全部星期天。"   同樣,加拿大醫學教育家奧斯勒也是利用業餘時間作出成就的典範。奧斯勒對人類最大的貢獻,就是成功地研究了第三種血細胞。他為了從繁忙的工作中擠出時間讀書,規定自己在睡覺之前必須讀15分鐘的書。不管忙碌到多晚,都堅持這一習慣不改變。這個習慣他整整堅持了半個世紀,共讀了1000多本書,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   我荒廢的今日,正是昨天殞身之人祈求的明日   聞名於世的約翰霍普金斯學院的創始人、牛津大學醫學院的講座教授、被英國國王冊封為爵士的威廉。奧斯勒在年輕時,也曾為自己的前途感到迷茫。一次,他在讀書時看到了一句話,給了他很大的啟發。這句話是"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去看遠方模糊的事,而是做手邊清楚的事。"   對此,哈佛提醒學生說"我荒廢的今日,正是昨天殞身之人祈求的明日"。 明天再美好,也不如 抓住眼下的今天多做點實事。   獲得哈佛大學榮譽學位的發明家、科學家本傑明。佛蘭克林有一次接到一個年輕人的求教電話,並與他約好了見面的時間和地點。當年輕人如約而至時,本傑明的房門大敞著,而眼前的房子�卻亂七八糟、一片狼藉,年輕人很是意外。   沒等他開口,本傑明就招呼道:"你看我這房間,太不整潔了,請你在門外等候一分鐘,我收拾一下,你再進來吧。"然後本傑明就輕輕地關上了房門。   不到一分鐘的時間,本傑明就又打開了房門,熱情地把年輕人讓進客廳。這時,年輕人的眼前展現出另一番景象───房間內的一切已變得井然有序,而且有兩杯倒好的紅酒,在淡淡的香氣�漾著微波。   年輕人在詫異中,還沒有把滿腹的有關人生和事業的疑難問題向本傑明講出來,本傑明就非常客氣地說道:"乾杯!你可以走了。"   手持酒杯的年輕人一下子愣住了,帶著一絲尷尬和遺憾說:"我還沒向您請教呢……"   "這些……難道還不夠嗎?"本傑明一邊微笑一邊掃視著自己的房間說,"你進來又有一分鐘了。"   "一分鐘……"年輕人若有所思地說,"我懂了,您讓我明白用一分鐘的時間可以做許多事情,可以改變許多事情的深刻道理。"   珍惜眼前的每一分每一秒,也就珍惜了所擁有的今天。哈佛的這句話實際上揭示了一種人生哲學,那就是人生要以珍惜的態度把握時間,從今天開始,從現在做起。   覺得為時已晚的時候,恰恰是最早的時候   安曼曾經是紐約港務局的工程師,工作多年後按規定退休。開始的時候,他很是失落。但他很快就高興起來,因為他有了一個偉大的想法。他想創辦一家自己的工程公司,要把辦公樓開到全球各個角落。   安曼開始一步一個腳印地實施著自己的計畫,設計的建築遍佈世界各地。在退休後的三十多年�,他實踐著自己在工作中沒有機會嘗試的大膽和新奇的設計,不停地創造著一個又一個令世人矚目的經典:埃塞俄比亞首都阿迪斯阿貝巴機場,華盛頓杜勒斯機場,伊朗高速公路系統,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市中心建築群……這些作品被當作大學建築系和工程系教科書上常用的範例,也是安曼偉大夢想的見證。86歲的時候,他完成最後一個作品───當時世界上最長的懸體公路橋───紐約韋拉紮諾海峽橋。   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是這樣,如果你願意開始,認清目標,打定主意去做一件事,永遠不會嫌晚。   今天不走,明天要跑   在哈佛,教授們會時常提醒學生們要做好時間管理,並列舉如下事例:   當今世界上最大的化學公司───杜邦公司的總裁格勞福特。格林瓦特,每天擠出一小時來研究蜂鳥,並用專門的設備給蜂鳥拍照。權威人士把他寫的關於蜂鳥的書稱為自然歷史叢書中的傑出作品。   休格。布萊克在進入美國議會前,並未受過高等教育。他從百忙中每天擠出一小時到國會圖書館去博覽群書,包括政治、歷史、哲學、詩歌等方面的書,數年如一日,就是在議會工作最忙的日子�也從未間斷過。後來他成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   一位名叫尼古拉的希臘籍電梯維修工對現代科學很感興趣,他每天下班後到晚飯前,總要花一小時時間來攻讀核子物理學方面的書籍。隨著知識的積累,一個念頭躍入他的腦海。1948年,他提出了建立一種新型粒子加速器的計畫。這種加速器比當時其他類型的加速器造價便宜而且更強有力。他把計畫遞交給美國原子能委員會做試驗,又再經改進,這台加速器為美國節省了7000萬美元。尼古拉得到了1萬美元的獎勵,還被聘請到加州大學放射實驗室工作。   在人生的道路上,你停步不前,但有人卻在拼命趕路。也許當你站立的時候,他還在你的後面向前追趕,但當你再一回望時,已看不到他的身影了,因為,他已經跑到你的前面了,現在需要你來追趕他了。所以,你不能停步,你要不斷向前,不斷超越。   狗一樣地學,紳士一樣地玩   我們說要珍惜時間,努力為實現理想而打拼,但有一點要注意,那就是不要一味地拼命,也要有適度的休息和放鬆。對此,哈佛有個很貼切的說法,叫做"狗一樣地學,紳士一樣地玩"。話雖略顯粗俗,但揭示的道理卻很深刻。   在哈佛,雖然學習強度很大,學生們承受著很大的學習壓力,但他們也不提倡學生把所有的時間都用來學習。他們認為,學要盡力,玩也不能忽視。哈佛的學生也說,哈佛的課餘生活要勝過正規學習。而哈佛也意識到適度的課外活動不但不會背離教育使命,而且還會給教育使命以支持。因此,他們提出要像"紳士一樣地玩"。   在哈佛,學生們除了緊張地學習,還會參加學校組織的多種藝術活動,比如音樂會、戲劇演出、舞蹈表演及各種藝術展覽等,此外,哈佛每年還會舉辦藝術節,以活躍學生的業餘生活。這些充滿著濃厚藝術氛圍的活動不僅讓學生接受了藝術教育和薰陶,而且提高了學生的藝術修養和審美能力。   哈佛的理念就是要求你在緊張的學習和工作後,能夠暫時地完全忘記它們,像投入工作那樣投入玩耍,盡情地放鬆。的確,在你盡心休閒的時候,所得到的體力和精力的恢復會為你下一階段的奮鬥增添無窮的動力。所以,在前進的路上,你不僅要勤奮努力,更要學會放鬆。   現在流的口水,將成為明天的眼淚   成功與安逸是不可兼得的,選擇了其一,就必定放棄了另一結局。正像哈佛所提醒的那樣:現在流的口水,將成為明天的眼淚。今天不努力,明天必定遭罪。   我的鄰居查理斯曾經在哈佛度過4年的大學時光,他現在就職於紐約的一家軟體公司,做他最擅長的行政管理工作,九九讀書人。不久前,他的公司被一家法國公司兼併了。在兼併合同簽訂的當天,公司的新總裁宣佈:"我們不會隨意裁員,但如果你的法語太差,導致無法和其他員工交流,那麼,不管是多高職位的人,我們都不得不請你離開。這個週末我們將進行一次法語考試,只有考試及格的人才能繼續在這�工作。"   散會後,幾乎所有的人都擁向了圖書館,他們這時才意識到要趕快補習法語了。只有查理斯像平常一樣直接回家了,同事們都認為他已經準備放棄這份工作了,畢竟,哈佛的學習背景和公司管理層的工作經驗會幫助他輕而易舉地找到另一份不錯的工作。   然而,令所有人都想不到的是,考試結果出來後,這個在大家眼中沒有希望的人卻考了最高分。原來,查理斯在畢業後來到這家公司後,他在工作中發現與法國人打交道的機會特別多,不會法語會使自己的工作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他很早就開始自學法語了。他利用可利用的一切時間,每天堅持學習,最終學有所獲。   在哈佛,你從來看不到學生在偷懶,在消磨時間。當若干年後回想起曾經的夢想時,希望帶給你的是無盡的欣慰笑容,而不是因蹉跎而流下的悔恨淚水。   投資未來的人,是忠於現實的人   作為世界知名的學府,哈佛十分強調要有長遠眼光,為未來投資。要投資未來,就要定好未來的投資方向,也就是要及早地設定人生目標。沒有目標,就談不到發展,更談不上成功。   哈佛大學曾進行過這樣一項跟蹤調查,物件是一群在智力、學歷和環境等方面條件差不多的年輕人。調查結果發現:27%的人沒有目標;60%的人目標模糊;10%的人有著清晰但比較短期的目標;其餘3%的人有著清晰而長遠的目標.   以後的歲月,他們行進在各自的人生旅途中。25年後,哈佛再次對這群學生進行了跟蹤調查。結果是這樣的:   3%的人,在25年間朝著一個方向不懈努力,幾乎都成為社會各界的成功人士,其中不乏行業領袖和社會精英;10%的人,他們的短期目標不斷地實現,成為各個領域中的專業人士,大都生活在社會的中上層;60%的人,他們安穩地生活與工作,但都沒有什麼特別成績,幾乎都生活在社會的中下層;剩下27%的人,他們的生活沒有目標,過得很不如意,並且常常在抱怨他人,抱怨社會,當然,也抱怨自己。   其實,他們之間的差別僅僅在於:25年前,他們中的一些人就已經知道自己最想要做的是什麼,而另一些人則不清楚或不很清楚。這個調查生動地說明了明確生活目標對於人生成功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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